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盱眙金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晓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45379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30民初147号 |
案号 | (2018)苏0830执2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日期 | 2018-0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达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300万元借款的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11月24日为110439.75元,自2016年11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在借款月利率5.82‰基础上加收4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0万元借款的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11月24日为63849.37元,自2016年11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在借款月利率5.8‰基础上加收4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徐灵素、陈启云、陈新华、陈彩霞、林君兵、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江苏华达洁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020元,由被告江苏华达洁具有限公司、徐灵素、陈启云、陈新华、陈彩霞、林君兵、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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