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盱眙金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晓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45379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30民初133号 |
案号 | (2017)苏0830执31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2 |
发布日期 | 2017-10-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盱眙亿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3474879.95元及截止2017年2月7日的利息233974.77元、罚息7554.07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8日起以3474879.95元中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重新定价后的基准利率加318.2基点后再上浮4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唐维凯、孟献平、唐善昊、盱眙琅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盱眙亿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84元,减半收取17942元,由被告盱眙亿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唐维凯、孟献平、唐善昊、盱眙琅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盱眙经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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