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湖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永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158****75X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3民初4764号
    案号 (2017)苏0113执19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2
    发布日期 2017-10-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永林、金长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芦向国偿还借款1085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6年6月1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85000元借款本金从2016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利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金湖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永林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65元,由被告周永林、金长彬、江苏金湖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