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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荣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岳留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178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郑民四初字第41号
    案号 (2015)郑法执一字第01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6
    发布日期 2017-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东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计算);二、被告郑州东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律师费用27.5万元;三、被告孙二磊、杨净、岳留柱、岳娟、刘晓东、岳爱丽、郑州荣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郑州东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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