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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方城县绿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文迎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7301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方清民初字第197号
    案号 (2016)豫1322执1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3
    发布日期 2016-12-3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城县绿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应常面粉(通粉)169108斤,麸子70493斤。 二、驳回原告胡应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方城县绿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执行中予以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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