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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方城县绿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文迎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7301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方执字第007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1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城县馨康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1993700元,并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邢宪成、王华东、方城县绿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新丰面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方城县馨康面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28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方城县馨康面业有限公司、邢宪成、王华东、方城县绿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新丰面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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