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55****38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1777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3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3-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本金26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至2016年5月5日,本金195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至2016年5月12日;本金2600万元的罚息自2016年5月6日起计至2016年5月26日,本金1950万元借款的罚息自2015年5月13日起计至2016年5月26日;本金4550万元的复利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6日,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有关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对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债权应通过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二、如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以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的房地产【权证号:南建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1568号、第01051614号,南国用(籍)第00080323号】在编号3510062012000982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7160万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的前述抵押权应在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实现); 三、如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以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办事处庄顶村、梅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南国用(籍)第00070653号】在编号3510062012000982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1886.6万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的前述抵押权应在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实现); 四、如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以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南国用(籍)第00080375号】在编号3510062014000548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217.9万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的前述抵押权应在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实现); 五、如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以被告福建乾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南国用(2014)第00140281号】在编号3510062014001029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2738万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最高余额12900万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应在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向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七、被告泉州品科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最高余额8800万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品科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蔡建设、蔡吉林对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最高余额41000万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建设、蔡吉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最高余额25000万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应在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向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十、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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