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55****38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民初29号,(2017)闽05执448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2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9798736.25元及截止至2015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65543.15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本金人民币4848788.25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7370102014C100000800《综合授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计付,本金人民币4999948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7370102014C100001100《综合授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计付;本金人民币995万按编号为7370102014C100002100《综合授信项下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编号为7370102014B100000000《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7370102014A100001200《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的上述本金债务及截止至2016年7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在编号为交司保(2014)536号《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蔡文伟、王秋燕(在其与蔡文伟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编号为7370102014B100000002《最高额保证合同》、7370102014A100001201《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蔡吉林、周嘉萍(在其与蔡吉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编号为7370102014B100000001《最高额保证合同》、7370102014A100001202的《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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