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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55****38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民初1916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853510元,截止至2016年12月6日的利息、罚息2200965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编号为(2015)信银泉清贷字第81113800442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590633.33元、律师费50000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追偿(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应通过破产程序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四、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对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本金35853510元及利息、罚息1255933.52元、律师费50000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追偿(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应通过破产程序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五、被告蔡文强、蔡建设、蔡吉林、蔡文伟对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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