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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经开公(白)行罚决字[2017]108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众能光电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7日10时46分,民警在对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452号2幢A1707号房的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购买的1瓶锌粉(规格为500g,目前剩余168.07g)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后,只登记了该瓶锌粉于2016年7月20日入库的记录和2016年8月16日领用10克的记录,明显与目前剩余锌粉量不符,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2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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