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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223MA****0T9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603民初167号
    案号 (2021)闽0603执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漳州市和美印铁有限公司货款216,873.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6,873.0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漳州市和美印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3.1元,由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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