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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小处字〔2018〕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经研究讨论,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9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谢元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