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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灵宝市轩瑞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云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7244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282民初3443号
    案号 (2017)豫1282执1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1
    发布日期 2017-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管申国银行殷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借款本金209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7.50375%从2016年3日计算至本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仙婷、孟首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对被告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1800万股权、对被告灵宝市轩瑞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8.2%股权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92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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