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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灵宝市轩瑞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云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7244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282民初3606号
    案号 (2017)豫1282执9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3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金城冶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990元并从2014年11月18日起承担利息。其中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月18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7.92%0计算,2015年1月1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灵宝市轩瑞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 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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