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黔东南环凯罚〔2019〕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9月19日及21日,我局凯里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查明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接收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固化飞灰(属危险废物)进行填埋处置。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该公司共非法填埋处置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产生的固化飞灰9035吨,按照该公司签订的协议,该公司填埋处置飞灰每吨处理费用为30元,经计算,该公司共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27.105万元。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向该公司下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凯罚(听)告字〔2019〕33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万壹仟零伍拾元(¥271,0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28 |
决定机关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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