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凯环罚字〔2018〕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5月2日,凯里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恒源鸿福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凯里市炉山循环经济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查明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该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2日《凯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凯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对凯里市炉山循环经济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凯环函〔2011〕155号),《凯里市炉山循环经济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关于炉山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填埋场管理有关事宜的请示》(炉园城管呈〔2015〕1号),《炉碧经济开发区2015年度第一次党政联合办公会会议纪要》(〔2015〕1号),《关于凯里炉山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填埋场相关情况说明》,《关于炉山循环经济区工业垃圾填埋场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复》(凯发改建设〔2011〕5号)及调查取证照片等为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圆(¥200,0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0 |
决定机关 | 凯里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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