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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00259****1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初541号
    案号 (2020)辽01执1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申元气体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21,504,000元;二、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申元气体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6,661,000元;如果庆华集团新疆煤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将《新疆庆华煤炭分质综合利用多联产项目焦炉气压缩机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由沈阳申元气体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四台6M50-570/24型焦炉气压缩机取回,所需费用由庆华集团新疆煤化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2,625元,由庆华集团新疆煤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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