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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食药监食罚〔2017〕0406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22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8月7日,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71号1层103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入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店经营面积约35平方米,从业人员5人。经营期间,当事人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燕郊肉类制品分公司购进麻辣小龙虾等预包装食品,通过加热、拆封、重新装盒包装等工序,制作成散装食品,利用百度外卖、微信等渠道进行销售,取得经营收入共计14063.95元。当事人现场的工具、设备有微波炉4台、冷藏柜10台,但并非专用于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当事人经营活动未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14063.95元,获得违法所得14063.9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我认为对当事人处一般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4063.95元;2.罚款210959.2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8
    决定机关 丰台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