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8170****171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81民初430号 |
| 案号 | (2019)皖1181执181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08-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天长市富士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719385.9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赵士明、刘秀丽对被告安徽省天长市富士线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赵士明、刘秀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省天长市富士线缆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平安路东侧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大楼B-501、B-601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天字第2014004265号、房地权证天字第2014004266号〕在抵押债权93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93元,由被告安徽省天长市富士线缆有限公司、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赵士明、刘秀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