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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士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170****1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103民初2721号
    案号 (2018)皖1103执1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借款本金570万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本金570万元,以年利率11.3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56%按季计收复利,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11.34%计收复利,利随本清)。 二、被告赵士明、刘秀丽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540万元的最高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长市富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1969055元的最高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官桥路西侧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天国用2011第002998号)、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寿昌社区华东大道南侧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登记证号房地权证天字第2011001959号、天国用2011第00189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分别在750万元、1000万元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安徽安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登记证号:天经国用2010第002号、房地权证天字第2011004136号、房地权证天字第2011004137号、房地权证天字第201100413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1800万元最高额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542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负担5420元,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士明、刘秀丽、天长市富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徽安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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