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威环罚(临港)字〔2021〕第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陆拾贰元整(¥11562.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08 |
决定机关 |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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