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红中红明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春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6MA****PQ3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1716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16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江苏红中红明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爱森仑特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20元(此款已由无锡爱森仑特木业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红中红明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无锡爱森仑特木业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江苏红中红明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无需本院退还。故江苏红中红明辉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3120元支付给无锡爱森仑特木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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