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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75****6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03民初10371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106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2-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8615338】。一、被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万庆支付货款5626868.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26868.61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8日起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崔万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30940.01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35940.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崔万庆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共35940.0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共3594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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