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市神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201MA****AB9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4民初3499号 |
案号 | (2019)苏0214执32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吉林市神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货款11003979.07元。二、吉林市神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1003979.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且总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三、驳回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824元(此款已由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负担4559元,由吉林市神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06265元(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06265元由吉林市神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吉林市神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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