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16]128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0月22日晚,上网人员韦新科在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大三角物资市场4-3幢66号的上虞经济开发区极限网吧上网时吸烟,虞经济开发区极限网吧管理人员宓春晓发现吸烟不予制止,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上虞经济开发区极限网吧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23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