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16]128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0月22日晚,上网人员韦新科在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大三角物资市场4-3幢66号的上虞经济开发区极限网吧上网时吸烟,虞经济开发区极限网吧管理人员宓春晓发现吸烟不予制止,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上虞经济开发区极限网吧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23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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