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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16]123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07月28日上午,上虞经济开发区极限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陈兴军的有效身份证件,而让陈兴军在上虞经济开发区极限网吧的079号电脑上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上虞经济开发区极限网吧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警告当场训诫;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7-28
    决定机关 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曹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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