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城法六〔2021〕0801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2609208XA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草芳路2021年7月4日8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张栋、孙宁等日常巡查中发现,六合区龙池街道观龙路10号雨荷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涉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经查明,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接了雨荷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你单位未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1〕11846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7月5日8时10分前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2021年7月5日8时10分,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1年7月4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2.2021年7月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3.2021年7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2021年7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1年7月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轻微,自由裁量适用从轻处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8 |
决定机关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