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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62****70X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4民初3627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隆鑫毛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8006.8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2元,减半收取计71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1元,由被告江阴利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4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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