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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消)行罚决字〔2019〕01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柯桥区鱼得水大酒店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绍兴市柯桥区鱼得水大酒店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绍兴市柯桥区鱼得水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9年7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8
    决定机关 柯桥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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