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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66****3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4249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4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19-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富达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截止2018年10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41962.79元,本息合计2241962.79元;承担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丹阳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华芳、张立、魏明和、秦忠芳、张广跃对被告丹阳市富达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3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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