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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明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66****3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8313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15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祥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利息1502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丹阳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魏明和、秦忠芳对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2元,由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魏明和、秦忠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将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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