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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秀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22日下午,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秀洲区新塍镇凤舞南路8号的被处罚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被处罚人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予以记录,并依法向被处罚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秀综责改字[2021]第05-0006号),责令被处罚人对上述问题于2021年4月29日前整改完毕。经查,被处罚人有从业人员58名。2021年4月29日,经执法人员复查,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已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和《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部分划转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调整的通知》(秀洲执法〔2020〕48号)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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