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058855-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0895号 |
| 案号 | (2015)鼓执字第0388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2-02 |
| 发布日期 | 2016-03-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74.8万元、利息44228.78元,并自2015年3月27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2万元; 三、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86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786元,由被告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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