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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市资源规划局普陀分局[2021]第200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7
    行政处罚内容 舟山市普陀港福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2月开至2021年4月期间在东港街道应家湾建造绿化设施,共非法占用土地3511.95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11.95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3281.94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构)筑物及硬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230.01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硬化地坪及相关设施。4.违法占地行为并处罚款伍万零壹佰肆拾玖元贰角。(¥50149.2)。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4
    决定机关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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