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定)安监管罚【2018】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8月8日,定海区安监局对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梁泽东在距离地面高约3.4米的“赫蒙德”重吊船的船台上从事气割作业时未系安全带,违反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B33/630—2007):“8.1.2高处作业安全要求。a)施工前安全要求:6)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规定工作服,应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软底鞋;在水面上空高处作业应穿救生衣;”的规定。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24 |
决定机关 | 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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