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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嘉兴新雨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在秀洲区洪合镇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3月8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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