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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10****06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27592号
    案号 (2022)津0116执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张志全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志全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利息16,08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规交房房款利息60,328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412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滨海新区大港学府南路以南、育秀街以东,阳光美域园房屋一套;同时约定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于2018年5月31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直至2020年7月31日才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成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本院确认: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志全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购房款利息23,724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5.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三、别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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