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10****0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特232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97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张玉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2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双方经协商同意,在扣除因政府禁令致使工程停止施工的天数后,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同意向申请人张玉云赔偿因逾期违约交房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6550元,扣除物业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3817元,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实际应于2021年2月2日前向申请人张玉云支付人民币42733元。2、本调解协议经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盖章、申请人张玉云签字、调委会盖章、调解员签字即生效,上述实际款项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叁个月内支付给申请人张玉云。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对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逾期向申请人张玉云交付商品房一事的违约赔偿责任即已全部了结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就此提出任何权利主张。4、本协议生效后30天内,双方可请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裁定如下: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张玉云于2020年11月2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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