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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白山市坤德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国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625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1)白山民二初字第69号调解书
    案号 (2015)白山执恢字第000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7
    发布日期 2015-06-04
    已履行 已给付300万。
    未履行 尚余600多万未履行。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山市坤德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调解达成协议之日(2012年3月30日)偿还原告代偿款100万元,于同年6月30日偿还300万元;于同年9月30日偿还200万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剩余款3,446,839.41元及资金占用费费用; 二、已发生的代偿资金占用费628,618.77元(计算至2011年12月5日)被告白山市坤德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付给原告,自2011年12月5日起按实际发生金额另行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至代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与代偿款一并付清; 三、违约金472,341.97元,如被告按协议约定期全面履行,原告放弃; 四、担保费18,000.00元,被告白山市坤德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与2012年12月30日一并付给原告; 五、在该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如被告白山市坤德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或以后任何一期债务未履行,原告立即申请法院对该调解协议确定的全部债务强制执行,并追偿违约金472,341.97元,与执行有关的全部费用由被告白山市坤德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苑芳林、吕国品、王艳承担; 六、被告白山市坤德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苑芳林、吕国吕、王艳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5,087.00元,减半收取42,543.50元由被告白山市坤德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2年12月30日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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