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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新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月18日10时,当事人在永新光学工厂西侧兴根巷占用人行道实施电力施工的行为,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