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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宽甸天合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晓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78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624民初70号
    案号 (2017)辽0624执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3
    发布日期 2017-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宽甸天合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宽甸国沣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钻探费2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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