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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敬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0096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610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66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6
    发布日期 2017-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相应的罚息(罚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照固定年利率9%计算,计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敬辉、郑仲辉、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限额156000000元范围内[该最高限额涵盖本案与本院(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609号案件确定的担保债权上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对案涉抵押物[被告东莞市凯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还珠沥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2004第特566-3号)]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限额56850000元[该最高限额涵盖本案与本院(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609号案件确定的担保债权上限]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8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87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郑敬辉、郑仲辉、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575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负担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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