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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敬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0096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874号
    案号 (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004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3
    发布日期 2016-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淦超返还借款4318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431884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郑敬辉就本判决第一判项所指向的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王淦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郑敬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淦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郑敬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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