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903403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00475号 |
案号 | (2015)穗中法执字第041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01 |
发布日期 | 2016-05-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多功能豆浆机、专利号为ZL200710098337.0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刘相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多功能豆浆机、专利号为ZL200710098337.0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0元; 四、被告刘相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 五、驳回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84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33元,被告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负担2888元,被告刘相苍负担9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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