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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策路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谈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728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玄孝民初字第00592号
    案号 (2015)玄执字第026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7
    发布日期 2015-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杭州策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还原告丁晓磊购买一盒费列罗巧克力的款项108元并向原告支付10倍赔偿金8640元,共计87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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