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066****84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5826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23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日期 | 2019-04-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朴红红与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77号第C座15层19号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朴红红购房款36642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朴红红支付违约金1832.1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朴红红赔偿购房本金利息损失,以36642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购房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4(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59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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