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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宣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5058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8444号
    案号 (2017)辽0102执19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5
    发布日期 2018-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维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预算编制费和结算审核费698562元; 二、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维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以698562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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