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宣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505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995号 |
案号 | (2016)辽0102执13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5 |
发布日期 | 2016-05-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签订的《华丰·嘉德广场住宅C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3,459,429.76元; 三、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3,459,429.76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华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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