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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市宝汇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276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南商初字第0790号
    案号 (2020)苏0724执恢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1-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连云港市宝汇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廷干借款583000元,并承担该款的银行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3%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被告潘邦华、魏裕桂负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0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被告连云港市宝汇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潘邦华、魏裕桂负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96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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