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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楚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59****43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3民初1837号
    案号 (2018)粤0703执3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6
    发布日期 2018-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门楚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南建钢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580元及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4558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江门楚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保全费1370元,两项合计2976元,由被告江门楚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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